廉文荐读
党纪学习教育专辑之二
(2024-5)
总第29期
学条例 守党纪|引导激励党员干部
敢于担当 积极作为
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是我们党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促进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落实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
中国共产党是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伟大政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人民勇于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经受住了来自政治、经济、意识形态、自然界等方面的风险挑战考验,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党要充分认识这场伟大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不断夺取伟大斗争新胜利”。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坚持敢于斗争”凝练为一条重要历史经验。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202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提振锐意进取、担当有为的精气神”。
为落实相关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加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强调“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设租寻租机会”。
着眼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进行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均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对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引导广大党员正确履职、规范用权,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动党员、干部在增进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践行宗旨为民造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今年4月3日召开会议,对在全国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进行动员部署。
民生痛点就是工作着力点。针对基层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新动向新表现,新修订的《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在“不作为、乱作为”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对“慢作为、假作为”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权力扭曲、异化、变质,织密了维护群众利益的纪律网。
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将人情超越制度,对党和政府的社会救助、惠民项目“雁过拔毛”。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把工作着力点聚焦到群众衣食住行的“关键事”上,进一步推动惠民政策落实。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宏伟蓝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深化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把蓝图变为现实,需要严明的纪律和过硬的作风作保障。新修订的《条例》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与时俱进在第一百二十二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促进党员在服务“三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创造性提出和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断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引领推动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发生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重大变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22年9月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明确提出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等要求。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党员、干部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情形。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处分规定,包括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等行为。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统筹推进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五大体系建设,同时加强管理监督,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严把政治关、廉洁关、能力关,持续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一大批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被及时发现出来、使用起来。
着眼于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新修订的《条例》第八十六条充实在干部、职工的“职级晋升”“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条款,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凝聚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正能量。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促进党员、干部正确立身做事、积极担当作为
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总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组织敢于担当,干部才会有底气。要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早在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以更好地为干部大胆创新探索撑腰鼓劲。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促进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
立足建立健全干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新修订的《条例》坚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总则中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新增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促进党员、干部正确立身做事、积极担当作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目的是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为防止问责泛化滥用,新修订的《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此类问题提供了法规依据,进一步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要准确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姜永斌)
学条例守党纪丨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条例》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管理,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划定不可触碰的底线。必须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原则和方针。
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对党员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二大党章设置纪律专章,强调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井冈山革命开始,毛泽东同志就一直强调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增强党的团结与统一的重要保证。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党中央明确提出“党要管党”的概念,对党员和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十四大党章首次将“从严治党”写入总纲。十六大党章首次把“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写入总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刚刚闭幕,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就指出:“我们的责任,就是同全党同志一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江苏时首次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并指出:“从严治党的重点,在于从严管理干部,要做到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严管就是厚爱,是对干部真正负责。要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
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思想教育、政策感化、纪法威慑相结合,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监督和全方位管理,用严管体现厚爱。”
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
一系列重要要求、重要部署,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从严管党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思路举措,为做实做细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我们党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聚焦“关键少数”抓纪律,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2015年修订《条例》,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2018年修订《条例》,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增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一系列重要修改,进一步拧紧党纪螺栓、扎紧制度篱笆。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条例》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推动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
——压实责任、权责对等,坚持责任上全链条。
从监督执纪实践看,有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针对党员、干部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督促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履职尽责、规范用权。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责任心不强,“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仍有发生。《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充实相关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抓早抓小、拓展延伸,落实管理上全周期。
《条例》坚持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精神,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
从监督执纪实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条例》不仅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而且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离职而降低对其的要求。
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本身也是坚持对党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现实要求。《条例》紧跟时代发展,回应现实需求,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
——紧抓关键、不留空白,推动对象上全覆盖。
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显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问题在个别地方仍较突出。不光领导干部,在基层工作的党员、干部也时常发生上述问题。《条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
《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必须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
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扛起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切实担负“一岗双责”,让每名党员、干部行使应有权利、履行应尽责任,做到权责对等、失责必问,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切实增强管党治党的责任感使命感,巩固发展全党动手一起抓的良好局面。
要建立有利于干部敢抓敢管、有利于党委担负主体责任的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及时了解所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抓早抓小,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各级纪委要敢于善于斗争,严格精准执纪。要让每一个党员、干部都深刻懂得,党员、干部就必须付出更多辛劳、接受更严格的约束。
——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一个显著特点是既对广大党员提出普遍性要求,用严格教育、严明纪律管住大多数,同时又对“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进行更严的管理和监督。
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一把手”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领头雁”,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突出加强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年轻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生力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要加强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在教育上务求实效,在管理上从严从细,在监督上靠前发力。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约束党员、干部,使党永葆先锋队的政治本色。
——敢于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分析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件,大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错到大错的过程。如果在刚发现问题时组织就及时拉一把,一些党员、干部也不至于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要落实《条例》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做细做实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监督,多了解党员、干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多注意群众的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
——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坚持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和信任爱护干部相统一,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最大限度防止党员、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党员、干部积极性。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韩亚栋)
【每期一言】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
——桓宽《盐铁论·疾贪》